日期:2023-10-24阅读:10888次
修改对意向投标人的业绩要求,删除“2.投标人企业负债率≦50%”,变更后的业绩要求为:
意向投标人近三年(即:从2020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当日)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供货营运业绩;具体业绩需同时满足以下a、b两项要求:
a.投标人在国内新能源乘用车充电行业具有充电桩实施业绩,单站合同直流充电桩总功率不低于2000kW ;合同中对应采购标的物资金额、功率不得涂抹,如有涂抹情况不计入有效业绩统计,金额及功率以合同书为准。每个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。合同原件及发票原件备查;
b.投标人近三年单个自然年度年出货量≧20万kW(资质预审时将明确评审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)。
招标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。
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
2023年10月24日